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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正常社会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在思想、情感和性爱行为方面持续表现性爱倾向,而对异性缺乏性爱倾向或十分淡漠的现象。同性恋亦可有正常的性行为,在同性恋与异性恋两极之间,是一个连续的带谱。
在19世纪,一般将同性恋归因于遗传。1890年德国人R.von克拉夫特一埃宾,认为同性恋是天生的,是由于患者脑内遗传结构上有大量异性物质的缘故。1941年蒙特盖卓提出感觉神经异位的理论,他认为原本分布于阴茎的感觉神经移位到了直肠,于是情欲区也随之发生移位。1941年亨利研究过250例同性恋和异性恋者,他发现同性恋组有较多的人表现为素质性的躯体异常。1952年,卡尔曼研究过85例同性恋男子,他们都是双胞胎,其中40例为单卵孪生子,45例为双卵孪生子。卡尔曼发现,在单卵孪生子中,双双同患同性恋者为100%;而在双卵孪生子中,同病率仅为15%,与常人无异。也有不同的报告,1960年雷纳发现7例单卵同性恋者,其胞兄无一例同病。研究结论不一,说明遗传因素在同性恋发病中的作用尚待进一步考查。1971年科罗米发现35例同性恋男子的睾丸酮含量减低,提示内分泌系统(尤其是性腺)活动紊乱与同性恋有关。也有学者认为,心理社会因素在同性恋形成中有重要作用。他们认为,在性爱的个体发展史中,先出现同性恋阶段,然后向异性恋阶段逐步过渡,最后达到完全异性爱的阶段。童年特殊的教养环境和人物接触,如果抑制了异性爱的发育,便可能使患者固着于同性恋阶段。
同性恋可以系纯精神性的,并无肉体接触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,同性恋者之间都发生不同程度、具体的性行为。在男性同性恋中,性行为的表现主要包括:口腔一生殖器接触、相互手淫或肛门性交。在肛门性交中,彼此可互换角色,但更多的情况是一方始终处于被动地位。这种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的人常常是真性同性恋者。在女性同性恋中,除了采用口腔一生殖器接触和手淫的方式之外,还采取拥抱、阴部相互摩擦加压,或使用人工阴茎、电振荡器等器具。她们之中的真性同性恋者,在性行为中总是扮演主动角色。同性恋者之间的性伴关系,女性之间比较固定专一,男性之间则较不固定,可有性伴若干。在大多数情况下,同性恋者在社会生活中表现的身份与其实际性别相称。部分同性恋者兼有异性性关系,并结婚或生育。亦有同性恋者喜欢从事异性爱好的职业和业余嗜好。如男性同性恋者喜欢织毛线,女性同性恋者抽烟喝酒等。心理学家曾使用多种心理评估工具测查过同性恋者。1957年胡克使用洛夏墨迹测验评估30例男性同性恋者和30例男性异性恋者,没有发现两组被试者的人格有明显差异。1964年迪安和他的同事使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研究40例受过高等教育的男性同性恋者,并用40例同等学历的男性异性恋者作为对照。结果表明,在其中的一个分量表即“男性一女性倾向量表”,同性恋者的评分明显高于异性恋者。而其他分量表分,两者均无明显差异。需要说明的是,男性一女性倾向量表原本就是为检测出同性恋者而专门设计的,在男性,评分越高就越具有女子气,对女性来说,评分越低表明被试者越有拒绝男性的倾向。其他的心理测验较为一致的发现是:同性恋者的抑郁评分常常低于异性恋者,而焦虑评分却高于异性恋者。
成年同性恋者之间私下交好,是否触犯刑律,各国立法不一,大多数国家对此并不追究刑事责任。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其视为一类性心理障碍。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(CCMD-2-R,1995)的规定,同性恋的诊断标准包括:①从少年时期开始,在可与异性经常接触的环境中,持续表现对同性成员的性爱倾向,不论个体对此种倾向和谐接受或厌恶烦恼,均属此诊断;②对异性成员可持续缺乏性爱倾向,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夫妻关系;③除性心理方面异常外,其他与之无关的精神活动均无明显障碍;④并非其他精神障碍所引起。
有人把同性恋分为真性同性恋与假性同性恋两种。真性同性恋症状持久,男性真性同性恋者往往处于被奸位置,女性真性同性恋者往往充当主动角色。所谓假性同性恋,是指其同性恋行为多为境遇性的,是由一定的环境因素所引起,如军营、海轮、监狱、修道院以及男女分开的学校,缺乏接触异性的条件,因而促使某些人产生同性恋行为。一旦环境改变,其同性恋行为多会自行终止,而被异性恋行为所取代。